一、 事實發生日: 103/12/26
二、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三、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 民國103年12月26日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景公司,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聯景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 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 為整合資源運用,降低營運成本,提升營運績效及擴大經濟規模。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合併後新公司之產能約3GW,躍升成為台灣及全球第一大專業太陽能電池製造商。透過雙方資源整合,於運籌管理、技術、人才與資源共享下,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整體營運效率,並專注新產品之開發與應用,提供客戶更優異的產品品質及選擇;同時,營運規模之擴大,更可加強整體供應鏈價值,提升議價能力,有效降低生產成本,創造更大獲利空間及股東權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可擴大本公司之營運規模,有利於營運成本之降低,長期而言對合併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將有正面之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暫定為每6股聯景公司普通股股票,換發1股本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
(2)計算依據:本合併案合併對價之換股比例,係按雙方103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基礎,並參酌公司經營狀況、每股淨值、甲方之股票市價、未來業務發展等相關因素,及獨立專家出具之合併對價合理性意見書而議定。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4年7月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聯景公司截至合併基準日之所有帳列資產負債及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於合併基準日起,均由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為太陽能電池、太陽能模組、太陽能發電系統製造及銷售。
(2)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為太陽能電池製造及銷售。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